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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参保企业未在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医疗费谁来承担?
用人单位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还需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近日,福州某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遇到类似的问题咨询。
据悉,刘某于2022年3月入职甲公司,该公司依法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当年7月,刘某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被砸伤。甲公司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但称刘某系操作失误受伤,由刘某自行承担后果。
刘某住院治疗5天,自行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后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2022年9月,刘某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甲公司称已依法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不应由公司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治疗工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本案系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未在法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由此产生的医疗费2万余元应由甲公司承担。
□案例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全文共6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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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8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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