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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刘津宁
据媒体报道,山东沂水县公安近日破获一起盗挖芋头案,两名嫌疑人因急需用钱决定盗挖某处村民种植的高品质芋头,并专门购置了一辆面包车用于作案。二人连夜刨出700斤芋头后还未转手出售便被民警发现,因形迹可疑被带回调查,最终二人对盗挖芋头一事供认不讳。目前,被盗芋头已归还受害村民,二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省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上述案发地山东省,一般情况下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即可受到刑事立案追诉,而根据当前高品质芋头的市场价格,二人盗挖的芋头价值或达3000元及以上,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
盗窃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或多或少都曾听说或遭遇过财物被盗的经历。生活中,从别人电动车上“借”个头盔、在邻居家门口“顺”个快递、在骑手送餐箱中“拎”一份外卖、在沿途果园里“摘”点水果……有些人觉得,偷拿一些不值钱的小东西不算什么,也构不成犯罪,最多是被抓包后归还物品或提供补偿。事实上,单次盗窃案值较低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可能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规定,被处以最高十五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因“小偷小摸”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盗窃,或两年内“小偷小摸”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时,即使总案值依旧未达到1000元,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可能因盗窃罪受到刑事追诉。例如,杭州一男子因4次偷盗外卖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后仍不悔改,继续偷盗外卖,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偷盗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他人的,会被以抢劫罪定罪,至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远高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我们常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日常生活中若做不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增强法治意识,终将难逃法网。(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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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0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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