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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华商网
父母离异后,俩姐妹矛盾渐生,妹妹看望母亲却遭姐姐阻拦,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
赵丽(化名)与赵萌(化名)系姐妹关系。二人父母离婚后,姐姐赵丽随父生活,妹妹赵萌随母生活。2021年3月后,母亲王芳(化名)一直与赵丽共同生活。因两姐妹存在矛盾,赵丽多次阻止赵萌探望母亲,赵萌遂将赵丽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行使对母亲的探望权。
考虑到原、被告系姐妹关系,承办法官冯林林从弥合亲情,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原、被告当面沟通,力求消除误会,和睦相处。但因双方积怨较久,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经审理,法院认为赵萌要求探望患病的母亲,既是对母亲应尽的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权利,姐姐赵丽从中阻拦,既不能让患病的母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也不利于姐妹之间的团结。因母亲王芳已被本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官综合考量其健康状况、居住情况及二姐妹的基本情况,对赵萌探望母亲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冯法官考虑到王芳年事已高,且患有重度痴呆,确定了居家探望的方案。同时,冯法官对于赵萌在赵丽家中探望母亲时不尊重对方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嘱咐其在探望母亲时须尊重赵丽及其家属,如在探望过程中影响了赵丽对母亲的护理和照顾,或者不利于母亲的身心健康,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利,希望二姐妹能够以老年人利益为原则,保证母亲的身心健康,使母亲有限的晚年生活能享受无限的天伦之乐。
通讯员 封颖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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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7 0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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