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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施行以来成效明显
杭州日报讯 2024年10月1日,《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部为天目山“量身定制”的法规,着力破解“管理难、执法难”等长期问题,为保护区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执法更规范
“这里立着明确告示,严禁非法穿越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请原路返回。”雪后初晴的天目山上,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中队和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天目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正对一批试图违规进入保护区的游客进行劝返。
户外探险的热度不断增加,也为保护区管理者带来了新的课题。《条例》二十八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对擅自进入保护区相关管控区域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于非法穿越行为,我们首先进行劝导,对屡教不改或恶意穿越的,则会立案查处。”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中队长蒋思波说。
前年,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中队,保护区有了常驻专职的执法力量,解决了以往天目山管理局“看得见的管不了”的执法权问题。同时,管理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联动,设立生态警务保护基地、自然保护地共享法庭、检察e站,跨部门协作效率与问题处置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一支队伍管保护地”的实体化运作模式,显著提升了跨部门协作效率与问题处置能力。去年,天目山管理局落实《条例》关于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的规定,联合区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16家单位,开展两轮“综合查一次”行动,集中巡查并依法查处非法进入核心区、非法采集植物标本的行为,既规范了执法流程,也减少了对企业经营的干扰。
“从前端巡查发现问题,到后端具体案事件中发挥司法协作效能,保护区管理真正形成了权责清晰、有法必依的执法闭环。”天目山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海峰说,《条例》施行以来,保护区执法更加规范,也为更多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执法工作提供了基层经验参考。
同时,临安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开展公检法司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问题专题询问,以“人大之问”推动《条例》落实。
保护更精准
“大风、干旱、病虫害、雷击等,都会伤害树木,需要科学的保护措施。” 天目山管理局高级工程师赵明水对山间的树木了如指掌。他指着身旁几棵曾被风雨吹倒、经人工扶起并加固的柳杉说道。
《条例》明确规定了天目山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包括银杏、黑麂、天目铁木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柳杉古树群落等。“《条例》指明了我们要做好哪些事情,古树保护等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也有了法律依据。”赵明水说。
天目山管理局创新“一树两长”责任制,由科研人员任“科研树长”负责古树监测养护,警务人员任“古树警长”负责巡护执法。目前,5位“科研树长”和5位“古树警长”共同守护着11个主要树种,覆盖保护区80%以上的古树。
近年来,天目山的保护工作不断迈向科学化与精细化:大气、温湿度、降水、风力等数据实现自动监测,告别了“手抄笔录”的时代;在树木保护方面,工作人员用根系探测仪分析地下根系分布,以计算机技术扫描树洞内部结构,并采用轻型材料修补腐烂部位,在为树木“疗伤”的同时,也为野生动物保留了适宜的栖息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平衡。
保护区还面向村民、游客及企业开展“以案释法”“送法进村”等普法宣传活动,系统讲解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防火及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我们通过宣传,增强周边社区和社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了解。如今,天目山周边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了。”刘海峰说,提升生态保护意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接下来,将吃透《条例》精神,针对户外探险等不同群体特性,探索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普法工作,同享天目绿景、同守生态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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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1-07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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