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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经市市场监管委倡导,天津药店联盟成员国药集团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瑞澄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津福芝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大型药店连锁企业,代表联盟1200余家药店和连锁门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天津疫情防控工作做出应有贡献,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九不得”要求。诚信守法经营,全力组织物资供应,切实做到以下承诺:
一、不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哄抬价格。不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不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价格欺诈。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不串通涨价。不操纵市场价格,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不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做虚假宣传。不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仿冒混淆。不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商业诋毁。不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些药店将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开承诺书,欢迎广大市民监督。
(津云新闻记者 吴宏 天津日报记者 苏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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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3 2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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