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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员工入职首日被辞 仅获50元打车费补偿
律师称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补偿
本报讯 (劳动报记者 郭娜) 上班第一天,刚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部就告知招错了人,只补偿50元打车费让其离开,近日,广州市民吴先生的遭遇登上了热搜榜。吴先生可以索赔更多补偿吗?记者采访了上海12348热线的律师,律师表示,如果吴先生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公司却仍以“招错人”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吴先生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除,可以索赔。
小伙入职1小时
被告知“招错人”
1月31日,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缴纳五险一金。吴先生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吴先生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随后,双方约好了入职时间。
但吴先生刚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就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吴先生的遭遇在网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很多网友表示或许并不是公司招错人了,而是公司招到了更合适的。
上一小时班
也构成正式劳动关系
根据现有信息,吴先生在公司人事明确告知自己已被录用的情况下,到公司入职报到,且公司其他员工也因工作配合需要,将吴先生的微信拉入工作群,方便工作联系,明显是用人单位已经进行用工、为吴先生安排具体岗位工作任务的体现。因此,吴先生虽然是第一天上班,但在招聘公司给他安排工作之时开始,双方就建立起了劳动关系。
那么,上班第一天就因“招错人”被辞退,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和是否属于试用期有无关系?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朱双灵律师指出,除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原因被公司开除外,无论公司是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还是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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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7 0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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