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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2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在该厅近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公告中明确,我区调整了煤炭、铁矿、镁矿、硅石、石膏、岩盐、地热、水泥用灰岩、化工用灰岩、砖瓦用黏土、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矿泉水13个矿种基准价,并新增陶瓷土1个矿种基准价,为全区矿业权出让及矿产资源评估更加符合市场变化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价值标尺。
在此次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中,煤炭按照其品质和用途分为5类。其中,稀缺煤种太西煤的基准价为每吨22元,宁东地区主要赋存煤种不黏煤和长焰煤的基准价为每吨10元。硅石矿按照品质和用途分为4类,玻璃用砂、玻璃用砂岩的基准价为每吨3.0元,冶金用砂岩、冶金用石英岩的基准价为每吨2.8元。建筑用石料则分为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等7类,基准价统一为每吨1.2元。另外,石膏基准价调整为每吨1.7元,矿泉水基准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9元,此次新增的陶瓷土基准价则为每吨2.4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当矿业权市场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时,则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对基准价进行更新。我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参考比较全国各地基准价后,兼顾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当限制铁矿、灰岩矿开发,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综合开采难易程度和企业负担能力等因素,最终研究提出宁夏境内1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报告。“报告不仅由国内权威机构专家评审,还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部分矿山企业、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公开听证,并反复讨论和修改完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王树军介绍,此次矿种基准价的调整和新增立足我区矿业权设置和出让实践,充分参考了近年来矿业权市场交易、出让成交结果,确保基准价标准与地区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对我区有效推进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也有着积极意义。(记者 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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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1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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