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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张继婷)近日,西宁市民韩先生在“青海记者帮”抖音号后台留言求助:“我了解到税务部门有条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卖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退税优惠政策,但前些天我去西宁市市民中心退税窗口办理时,工作人员说办理不了,我想咨询一下,到底能不能退税?”
韩先生向记者介绍,2023年4月份,他出售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于2023年7月又重新购入一套房子,从时间上来说符合政策中的退税条件。4月份房子出售后,他变更了自己的名字,身份证上的其他信息没变,可是在西宁市市民中心办理退税手续时,工作人员反馈说系统中只能查到目前韩先生新名字下的房产信息,无法同步之前用曾用名卖房子的信息,所以不能办理退税手续。韩先生表示:“身份证其他信息没变,利用身份证号查询不行吗?我对这个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我这种情况,究竟能不能退税?”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工作人员蒋志慧解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退税优惠。
蒋志慧说:“韩先生符合退税优惠政策,但韩先生更换名字后,未及时变更房产信息,导致税务系统无法同步,需要韩先生前往西宁市市民中心房产局窗口,将之前卖房子的姓名变更为现在的姓名。”
蒋志慧补充道,2023年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中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另外,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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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8 09: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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