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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在小区道路内跑步,夜跑者被放置在路旁的儿童滑板车绊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小区内夜跑摔倒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判决儿童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夜跑者自行承担80%的责任。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28日20时,某小区居民陈某在小区道路内跑步,同时,小区居民李某带着4岁半的小孩谢某在小区道路内玩耍。玩耍过程中,谢某将儿童滑板车放置于道路边,陈某跑步经过时被滑板车绊倒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面部擦伤、软组织损伤。陈某认为,李某作为谢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8138.87元。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谢某将儿童滑板车放置于道路边,由于放置位置光线较暗,滑板车自身配备的滚轮、竖立的把手等均会对路过的行人造成不便,其监护人李某在旁边应当能够注意到滑板车的摆放位置,但并未及时将滑板车挪走,故李某存在过错。陈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相较于白天而言夜晚视线不佳,快速的移动可能存在更大的受伤风险,故夜跑时应当保持高于通常的谨慎注意程度。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摔倒前明显存在查看手机的动作,该动作将影响陈某查看前方路况,即便如陈某庭审中所述仅仅是将手机拿在手中,但手机的屏幕处于高亮状态且距离陈某脸部较近,仍然会影响查看路况的视线。故相较于李某而言,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致使陈某受伤的并非道路或设施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是由于谢某临时放置在路边的滑板车,其亦不属于堆放、倾倒、遗撒了妨碍通行的物品。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无限制扩大。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损失2438.87元,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李某承担2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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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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