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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乌鲁木齐晚报
自治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每个社区(村)将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史传芝)自治区将不断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未来,自治区每个社区(村)将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
1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联合自治区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当前自治区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少、工作面窄、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不断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逐步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在企业、基层平台、工会组织、调解机构、企业代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和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推动、参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将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推动更多企业和基层平台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数较多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可配备3至7名,企业数较少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至少配备2至3名,每个社区(村)配备至少1名。
劳动关系协调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县(市、区)人社部门将落实专人负责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参与集体协商、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职责,每年至少对辖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服务。
同时,将建立培训和评价机制,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质增效。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常态化地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引导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进一步调动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意见》还明确了充分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职期间合法权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优先推荐荣誉表彰等政策支持。
比如,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和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可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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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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