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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成功入选最高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深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推动法院追加成年后有收入来源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并促成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和解,有效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5月8日,武进区一中学内某班学生正在上羽毛球课。小赫(13岁)在观看打球过程中,被小哲(14岁)不慎脱手的球拍击中,左眼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小赫将小哲、小哲父亲以及学校起诉至武进区法院。该案经过一、二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学校、小哲父亲分别赔偿小赫损失44634.25元、22317.15元,但小哲父亲始终未按判决履行。2009年7月3日,小赫的父亲向武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小哲父亲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小赫向武进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该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小哲未满18周岁,应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但直至2021年4月其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而小赫因本案侵权行为构成九级伤残,导致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武进区检察院认为监护责任是替代责任,不排除侵权的未成年人自身责任。现小哲已经成年,有工作有经济收入,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未成年人以本人财产优先承责”,但侵权人自负其责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2021年5月7日,武进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恢复该案执行,并追加小哲为被执行人,区法院采纳,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将小哲追加为被执行人。经法检联合调解,小赫与小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武进区检察院另为小赫开通了司法救助金申请“绿色通道”,向其发放2000元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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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0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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