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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邓潇丽 通讯员吴展豪、叶荔)记者昨日了解到,日前,省总工会印发《广东工会职工疗休养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和《广东省职工疗休养基地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职工疗休养基地认定及管理,加强职工疗休养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记者留意到,《使用办法》明确,工会组织的当天往返的春秋游,不属于职工疗休养范畴。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的疗休养经费不可用于本级机关工会会员的疗休养活动和一般行政性支出。《实施细则》明确,省级以下工会原则上不再另行认定和命名技术工人疗休养基地、职工乡村疗休养基地、疗休养定点单位等。
根据《使用办法》,职工疗休养活动费用包括疗休养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诊疗费、外出参观门票和讲解费、疗休养意外险、公杂费等。其中收费景点控制在3个以内,外出参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总时长的1/3,参观学习费用不超过总费用(不含交通费)的20%。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原则上由所在企业行政福利费承担。工会组织的当天往返的春秋游,不属于职工疗休养范畴。此外,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的疗休养经费不可用于本级机关工会会员的疗休养活动和一般行政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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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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