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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法律风险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10 06:39: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随着市场监管部门推广企业设立全程电子化,自行填写进行企业设立登记的越来越多。公司登记这个看起来非常程序化的事情,却隐藏着若干法律风险。本文就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六项必须登记事项背后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

名 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名称有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多种禁止的情形。企业起名时还可参考《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限制性字词在企业名称中均不得使用。

实务中,在企业名称明显不当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时候,在登记机关往往无法通过审核。然而,通过审核的名称就一定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的。登记机关审核仅是形式审查,无法事无巨细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审核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将他人有影响力的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新创企业,如果在先的企业认为你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在先合法权益,新创公司可能面临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登记机关介入处理的风险。

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建议取名前事先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以确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与他人同行业的注册商标相同。取名时还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无与其他有影响力的在先企业字号相同,有无可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存在上述情况最好及时更改。

住 所

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税收机关的依据。公司成立的很多后续程序,也与住所密切相关,包括确定债务履行地、法律文书送达、确定诉讼管辖等。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A地登记,却在B地实际经营,涉及案件时易产生管辖争议,法院往往根据登记地确定管辖。故企业住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时,住所是登记事项之一,公司选择以何地登记为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登记机关会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对外公示,社会公众也会对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登记机关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机关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注册资本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注册资本将成为投资者头上的紧箍咒。5年认缴出资期限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两个制度,使得股东缴足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只有5年。更重要的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话,股东在认缴期内还要随时面临出资到位的责任。建议创业者量力而行,创业初期经济实力有限的话,不宜将注册资本设定过高,可随着经营发展需要再增加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企业应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涉及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未经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经营范围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填写方式和内容。

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除董事长、经理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让董事长或经理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琐事中脱身(如代表公司签字、出席各类活动等),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思考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上。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六种情形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创业者决定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要意识到背后的责任,知晓存在以下履职风险。

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财产的赔偿责任。隐匿财务账册、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行政责任。

强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原因,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不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是一起并肩作战的战友。但当友谊的小船翻了的时候,股东、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可能发生旷日持久的战役,很可能把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些案由全部打一遍官司之后,双方的战役还在胶着状态。

所以,在股东的选择上,创业者需慎重。如果无法保证人品,就需有尽量完备的股东协议。

除考量合作股东的人品外,财力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一旦发生新《公司法》中发起人连带责任情境,其他股东需要对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很多股东对此一无所知。为规避此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要对其他股东实缴出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

股东登记中还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即股权代持现象。基于各种原因,有些股东不能或者不愿显名登记,由他人代其显名。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权代持,但是这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隐名股东可能存在风险主要有:显名存在障碍,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被显名股东背刺风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等。为避免以上风险,隐名股东可提前采取保护性措施。

创业难,大多数创业者往往关注的是商业运营,因此忽略悬在头顶上的法律风险。在登记时注意规避可能的风险,企业家应具有这样的法律意识。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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