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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陕西农村报
拍案
“一字之差”亦侵权在西安经营日化用品的张某这个年过得不太好,本想多赚点钱过个好年,没想到却被上诉至法院,原因竟然是他批发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涉嫌侵犯了“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专用权。他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售卖的牙膏又不是“三无”产品,只是和“云南白药”牙膏“长得像”而已,怎么就侵权了呢?
【案情回顾】
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张某来到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庭审中,原告云南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代表表示,张某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其外包装、装潢,在主色调、元素组合等多个方面与原告公司“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原告遂以张某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为妥善处理该侵害商标权纠纷,新城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院告知张某其虽然未销售假冒品牌牙膏,但批发、销售这款牙膏仍构成侵权。经过法官耐心沟通,结合张某经营规模、销售存货数量及主观过错、侵权的影响,最终双方就侵害商标权经济赔偿等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货蹭名牌侵害商标权纠纷。张某经营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外观上差异较小,构成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涉案“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提醒:商家在销售的商品必须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的,且应注意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商品的真伪等,同时还应要保留相关的进货票据凭证。只有合法规范经营,才可规避自身侵权风险。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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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8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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