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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一居民购买的商铺,房产证被玉山县住建局(原房管局)登记到别人名下,发证单位至今没有纠错。
2010年10月7日,汪某英与唐某耀代表的某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汪某英所购商品房为某景汇鑫城13号一层商铺一层5号房,建筑面积46.02平方米,总金额36.81万元,汪某英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图为涉事的房屋
2008年11月24日,唐某耀与某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唐某耀负责楼盘汇鑫城13号楼和14号楼销售工作,销售收入全部归唐某耀所有。尽管该协议后被判定因唐某耀未按约足额交付总承包费553.5万(实际已缴纳335万)而未生效。在汪某英购买商铺时,该协议未被判定未生效。而某景公司法人练某军已向唐某耀借款486万元。按理说,唐某耀与某景公司之间债务可互相抵扣,让合同生效,保傽购房户合法利益。
汪某英购买商铺后,租给他人使用。2022年3月,居民张某荣向提起诉讼,以租客罗某琴占用他商铺为由,要求腾房并赔偿损失。
从某景公司与张某荣签订购房合同显示,2011年1月10日,商铺13号楼103号、203号高度三米。而13号楼5号商铺实际高度4.6米。合同和实际高度相差甚远。法院在庭审中,推定某景公司与张某荣间签订合同时间在2017年后。而玉山县房管局销售编号是1-7号,没有13号楼103号和203号两个编号。
2020年7月2日,张某荣在付款时,包括汪某英13号楼5号商铺在内汇鑫城商铺没有预售,直到2010年8月25日,某景汇鑫城13号、14号、15号楼预售许可证才由唐恒耀办理。
玉山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荣购买并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位于玉山县冰溪镇某景汇鑫城13号楼103、203号,其诉请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协议》无效的涉案房屋系玉山县冰溪镇某景汇鑫城13号楼103号房,而被告罗某琴购买房屋位于玉山县冰溪镇某景汇鑫城一层商铺6号房,第三人汪某英购买的房屋位于玉山县冰溪镇某景汇鑫城一层商铺5号房,被告罗某琴与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出租的系某景汇鑫城13号店面两直,
法院还查明,某景汇鑫城13号楼一层商铺在房管局备案销控表中自南向北分别被编为1层商铺7号、一层商铺6号、一层商铺5号……一层商铺1号,二层自南向北分别被编为商铺上的二层住宅207号、商铺上的二层住宅206号……商铺上的二层住宅201号。13号楼一层商铺在公安部门中自南向北分别被编为101、102、103……107,二层自南向北被编为201、202、203……207。由此,销控表中的一层商铺5号与公安部门编号中103号商铺系同一商铺。
法院还认为,原告张某荣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与两被告及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张某荣起诉不符合起诉实质要件。为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荣的起诉。
早在两年前,唐某耀就向玉山县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玉山县住建局综合股股长戴某军。唐某耀在举报中称:玉山县住建局(原房管局)综合股股长戴某军涉嫌滥用职权,在明知十年前已销售房屋情况下,涉嫌与某景公司串通,将包括汪某英商铺在内房屋办证及预登记办理到别人名下。
从玉山县房管局销控表中发现,某景汇鑫城13号楼一层6号商铺户主是罗某琴,二楼住宅206,207号户主是汪某传。一层6号商铺,二楼住宅206、207号都予登记在戴某军老婆章某名下,而章某在玉山县某局工作。唐某耀希望上饶市和玉山县相关部门核查是否通过不正当程序办理的手续。
调查发现,因某景公司和唐某耀之间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有30多商户购买汇鑫城商铺及住宅后,房产证多年办不下来。这些商户至今仍在信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某景公司练某军利用和玉山县住建局相关人员关系,轻易将汪某英13号楼5号商铺登记在他人名下并拿到13号、14号楼唯一一本房产证。商户认为,背后有钱权交易的嫌疑。此事将继续关注。(王君森)
来源:华夏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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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2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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