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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23岁女孩洪某来到谭某开办的公司打工,洪某年轻漂亮,谭某一见十分动心,在工作上经常给予关心。久而久之,洪某也对老板谭某产生了好感。随后,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谭某多次为洪某购买衣服、首饰等,并出资16万元为洪某购买了1辆上海大众牌小汽车,登记在洪某名下。后被谭某妻子万某发现两人关系,万某多次找到洪某,谭、洪二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万某要求洪某将车辆返还,遭到洪某拒绝。洪某认为谭某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同时,《民法典》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谭某送给洪某的小汽车属于谭某、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谭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洪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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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4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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