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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消费日报
卖家所售桌椅套装色差明显,并拒绝承担退货运费。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3月15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涉网购退货运费承担纠纷案,终审驳回了经营者张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
消费者杨某于2019年在张某经营的一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内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实木餐桌椅组合家具,包括1桌4椅,实付款889元。收到家具后,杨某发现桌子颜色分布不均,4把椅子颜色差距较大,其中一把椅子疑似有烫痕,便向卖家反映相关情况,并提出退货申请。接到申请后,经营者张某却拉黑了买家杨某。
杨某询问物流公司后得知,该家具退货运输费用为1383元。因运费过高,杨某遂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在客服人员指引下,将涉案家具退还到张某的店铺地址,随后向张某要求退还运费。但张某认为,退货物流运输价格过高,便拒绝退还1383元。杨某无奈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退还运费1383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桌椅存在色差等瑕疵问题,杨某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退货、更换或修理,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应由经营者张某负担。
关于张某主张本案退货运输费用过高的问题,因杨某考虑到涉案商品系大件家具,退货前咨询了涉案商品的物流运输费用,得知运费较高后及时将情况告知电商平台客服人员,并在客服人员指引下完成退货程序,已尽到善良理性消费者的应尽义务,不存在过错。
反之,经营者张某就退货问题与杨某沟通过程中,单方面拉黑杨某聊天账号,导致双方就退货方式及物流企业的选择、价格等问题无法有效沟通和协商,增加了消费者退货难度。在此情况下,杨某根据生活经验选择退货方式及物流企业并无不当,且有物流企业开具的凭证在案佐证。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要求退还1383元运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经营者张某的上诉。
法官判后表示,希望经营者都能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在保证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的同时,亦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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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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