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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岁大爷去世留下百万遗产,法院不判给四个子女孩却判给了当地居委会?
父母去世之后,子女继承遗产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可江苏无锡老人去世后,其名下的百万遗产却全部被法院判给了当地居委会,这是为什么?
在老人亲生子女都还健在的情况下,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该行为又是否合法呢?
老人去世百万遗产由居委会继承?

2019年8月,94岁高龄的曹大爷去世后,留下了三十万现金和一套120平米住房,价值两百万。
之后当地居委会就上诉申请继承曹大爷的遗产,这一行为引起了其子女极大的不满。
2020年10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纠纷案。
法院上老人的四个子女和当地社区居委会,为争夺老人的遗产吵得不可开交。
居委会态度坚定的想要继承老人遗产,其子女怒骂对方不要脸,竟想霸占老人遗产。
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居委会职责是办理社区活动,处理居民关系,怎么有权利继承居民的遗产?其上诉理由又是什么呢?

曹大爷生前住在扬名居委会,平时不善言辞、独来独往。据了解,从30多岁起曹大爷就独自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
随着时间的流逝,往日年轻力壮的曹大爷变成了步履蹒跚,头发花白的老人。
没人照顾 ,没人抚养,居委会考虑到曹大爷需要经济来源,于是安排老人在社区的环卫站工作,平时就是扫扫地,收收垃圾。
后来,农(农村户口)转非(非农村户口)了之后,曹大爷就过上了领退休工资的生活了。

2003年,曹大爷居住的梁溪区要进行住房拆迁。因为涉及到房屋,及老人养老问题。
于是居委会四次打听,找到曹大爷的几个兄弟姐妹商量解决方法。但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听说要赡养曹大爷后半生,大家纷纷都表示不同意。
那么曹大爷的晚年生活到底应该如何保证呢?
僵持一段时间后,曹大爷的弟弟出来协商,他表示曹大爷没有子女,兄弟姐妹也各有各的难处,不如就将曹大爷的晚年养老委托给居委会。
虽然没有居委会扶养老人的先例,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加上居委会也有能力,于是征得曹大爷同意之后。双方在其兄弟姐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协议。

协议约定:由居委会负责照顾曹大爷晚年的生养死葬,其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寿终后全权由居委会处置。
签订好协议之后,居委会专门请人按照“五保户”(享受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和保葬待遇的农户)待遇照顾曹大爷的日常生活起居。
在旧房拆迁后,居委会又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就这样在居委会的照顾下,曹大爷走完了这一生。
居委会妥善处理好后事之后,在公安机关的陪同下,来到了曹大爷家里整理遗物。
然而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平时生活拮据的曹大爷,遗产总值竟然达到了230万元左右!

这无疑是一笔巨额财产。可还没等居委会整理好曹大爷遗产,就有四人自称是曹大爷的子女找上门,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曹大爷有子女?”
这话让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大吃一惊,60年来,他们从未听曹大爷提起过子女,也有从未见过有人来看望,照顾曹大爷。
周围邻居也说,曹大爷多年来都是独自一人生活。更奇怪的是曹大爷的亲属都表示不认识这四个所谓的“子女”。
那么这四个人究竟是谁,为何突然要来争夺遗产呢?
60年未见面子女突然出现争夺遗产
居委会担心这四人是骗子,想以此来骗取遗产。于是本着严谨的态度,他们当即决定先确认这四人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

可没想到通过DNA鉴定,这四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居然真的是曹大爷亲生子女。
可既然是曹大爷的子女,为什么60年都不曾来看望,当初商议养老问题时,曹大爷明知自己有子女,又为何要将名下财产交由居委会处理呢?
原来曹大爷年轻时,外出打工与当地的一位女子吴某心生爱意,并结婚生子了。
几年之后,曹大爷跟吴某共同孕育了四个子女,一家六口生活的也是其乐融融。

但好景不长,变故发生在曹大爷下岗那年,没了收入,家庭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夫妻两人经常为此吵架,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协议离婚。
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加上子女们都愿意跟着母亲一起生活。于是曹大爷独自一人回到了江苏老家。
这一分开就是60年,期间曹大爷也多次返回安徽,想要领回一个孩子抚养。
但遭到了前妻和孩子的拒绝。前妻已经再婚,表示不愿意再与曹大爷有任何牵连。
孩子们又因曹大爷离开时尚且年幼,与其并没有什么感情,反倒是跟继父感情融洽,这让曹大爷感觉被抛弃,彻底死心。
可既然生前不养,那么在老人去世之后又有什么资格来继承遗产呢?
虽然这四人与曹大爷有血缘关系,但居委会还是拒绝了对方继承遗产的要求。

他们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其动产跟不动产全权由居委会全权处理。也就是说,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归居委会所有。
对此,曹大爷子女四人却是很生气,他们表示之前居委会不知道曹大爷有子女也就算了,现在知道了为什么还想要霸占遗产?
一边是有着血脉关系的四位亲人,一边是照顾晚年生活,并签有《意见处理》的居委会,那么曹大爷的遗产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遗嘱(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顺位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如果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的《意见处理》有效力,合法的话,那么应该由居委会优先继承遗产。
那么这份《意见处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吗?
对此,曹大爷子女四人对协议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中一个“遗赠”“扶养”关键词都没有,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
不仅如此他们还质疑协约内容的真实性。
这又是为什么呢?
质疑居委会口头承诺,苛待老人晚年生活?

曹大爷子女四人表示,经他们走访调查后,发现曹大爷晚年生活并没有居委会口中说的那么好。
首先他们质疑居委会名义上给曹大爷分了一个120平方米的房子,实际上房子一直没给到老人。
因为他们了解到,从住房拆迁后,曹大爷就一直住在垃圾站旁边一个又旧又破的小房子里!
而且他们表示曹大爷自己每月都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还有医保,因此根本就不需要居委会赡养老人。
其次,平时做饭打扫卫生都是曹大爷自己动手。而居委会所谓的“照顾”居然只是在房子里装监控监视老人的一举一动。

而最让他们气愤的是,之后居委会完全不愿意照顾曹大爷了,竟然将其接送到了养老院,而进去之后没多久,老人就去世了。
因此吴海萍兄妹四人,居委会所做的照顾行为与协议内容根本就不相符,所以《意见处理》应该是无效协议。
那么事情真如吴海平兄妹四人所说的那样吗?难道居委会在老人晚年生活中真的苛待他了吗?法庭最后又会怎么审判呢?
居委会的反驳
对于曹大爷子女提出的种种质疑,居委会都给出了完全不相同的说法进行反驳。

首先居委会表示,曹大爷日常的大事小事全都是社区在负责。他们当初的确安排曹大爷住进大房子,可老人自己却不愿意住大房子。
当时曹大爷的说法是一个人住大房子太空荡了,而且他也舍不得环卫站和居委会的工作 人员,因为他早就将这里当成了自己的家。
其次关于监控问题,是因为老人独居,为了安全和更好的了解老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在得到曹大爷的同意后才安装的。
最后是老人自己做饭打扫卫生的说法。居委会表示曹大爷虽然年迈,却是个要强的人,力所能及的事情都要自己做。
而他们虽然没有做的没有这么细致,但也会经常去看望老人。
为了佐证所述观点,居委会还请来了两位证人。

一位是曹大爷的堂侄女曹建华,在曹大爷去世之前一直是由她和居委会在照顾老人。
曹建华表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来望老人,平时的水果营养品也都是他们买的,大病小病也都是居委会全权负责。
还有一位证人叫做蒋士名,他和曹大爷在环卫站一起工作了多年。

他表示,曹大爷年纪大了之后,就患上了健忘症,经常一个人瞎跑出去,半天不见人影。
为此,他和社区其他人还帮忙找了曹大爷好几次。所以为了曹大爷的安全着想,他们这才向居委会提出了安装监控的事情。
至于将曹大爷送进养老院,居委会表示这是因为老人年纪太大了,任何细小琐事都需要专人照顾,普通的护理已经不行了,这才将老人送进养老院请人24小时贴身照顾。
另外居委会关于房子一事,还做了特别说明。当初拆迁的时候,曹大爷原本的房子面积非常小。

而政府分配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如果曹大爷要想分到安置房,还需要支付差价50万元。
这笔钱,对收入甚微的曹大爷来说,是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的。
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补齐了差价,成功分到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虽然曹大爷没有住进去,但居委会也没有将房子占为己有,而是一直为曹大爷空着。
这足以证明,居委会是真的在为曹大爷着想,也真的做到了扶养老人。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法院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条例,只要老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指定继承人的权力。
而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大爷可以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签订协议之后居委会照顾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安排住处,专人看护、垫付医疗费用级各种费用、还在其去世后办理了丧葬事宜。
种种行为表明,居委会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符合协议内容。
而且在协议的几十年时间里,曹大爷从来没有对居委会的照顾提出过不满,更从来没有想要撤销协议。
这足以证明曹大爷对居委会的照顾是非常满意的。


最终,法院判决《处理意见》合法,其效力等同于遗赠抚养协议。曹大爷留下的巨额遗产全都归居委会所有。
对这一结果,吴海平兄妹四人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海平几人的上诉请求,依旧维持原判。
结尾
都说孝敬父母是中华美德。可因为现实种种原因,不乏有很多孤寡老人。
他们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
而案中的遗赠扶养就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范围进一步扩大: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
像是居委会或者其它群众自治组织协议养老的形式,极大的缓解了社会养老压力,也保障了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
可谓是一举多得。
最后想说的是,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那些不赡养老人,却想要继承遗产的做法无论是从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允许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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