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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2月10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鱼五复大队查获一起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让人没想到的是,驾驶员的职业竟然是报废车“回收专业户”。
当日上午11时20分许,鱼五复大队民警在省道 101福生大道路段开展春运路检路查。这时,一辆破旧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摇摇晃晃地驶来,“您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民警将车辆拦下对其检查,就在这时,驾驶员黄某说出了让所有人震惊的话。
“民警同志,车辆没得问题,我本来就是收报废车辆的,这辆车是我今天上午才收购的一辆报废车。”黄某一边掏出证件,一边语气平淡地向民警说出车辆的来源。民警通过现场查验时,也发现行驶证上早就注明:“强制报废期止: 2023 -02 -02”
明知自己收的是一辆报废车,且行驶证上也注明强制报废截止日期,为什么驾驶员还要驾驶这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呢?黄某坦言告诉民警,自己是报废车回收业务的工人,以前老板指定他回收的报废车都是由他自己直接开回报废公司,前面几次都没有遇到交警,也从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对。
“你这报废车回收‘专业户’太不专业了,对于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上路,因为报废车辆操作稳定性差,制动性能大大降低,报废车上路有巨大的安全隐患,报废车辆应当用平板拖车拖移回收。”现场民警当面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明文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黄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将依法受到处罚。
随后,民警依法出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黄某被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证,黄某所驾驶的车辆及其驾驶证也被暂扣。
民警提醒: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辆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负责,更有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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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2 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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