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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丽江日报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古城区犬只管理工作,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古城区犬类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建成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疫苗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同时,应为犬只办理芯片植入建档手续。
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居住小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不建议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公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 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绳(链)需牢固且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六、养犬人携带犬只在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应法规进行处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古城区城市管理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
八、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投诉(咨询)电话:0888-5167995 (古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古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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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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