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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人民网贵阳3月9日电 (李丽萍)3月8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近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五条,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其中新增三条分别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条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营主体登记情况,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兜底性,《办法》扩大了可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人员范围,放宽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条件。同时,在因学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等刚性支出核算方面,以及对申请家庭存在经营主体登记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操作性和政策上的一致性,《办法》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上新增了三种情形,对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新增了二种情形。同时,将贵州省救助渐退期从原来的3-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并规范了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方式。
此外,为增强工作便捷性,《办法》优化了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以及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的低保金的计算方式。此外,对于将审核确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告知时间,《办法》作出修改,进一步为基层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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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9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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