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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与执行:成因、障碍与出路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1-30 10:2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选择以“‘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份额’清偿+直接执行”的方式处理夫妻个人债务,但面临析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障碍。解释论上,如何处理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规范依据上可循《民法典》第303条中的“重大理由”,具体执行上可借代位析产诉讼以划分个人份额。未来或可引入“非常财产制”。

【关键词】夫妻个人债务 共同财产 清偿与执行 非常财产制

□韩欣 李瑞峰

随着《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确立,相应的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争议也尘埃落定。但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究竟如何偿还,《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却没有配置相应的规范,学理上也众说纷纭,司法实践的做法不仅缺少实证法基础,在执行中也困难重重。

一、司法实践的选择及其成因

从司法实践看来,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与执行似乎并不是一个争议问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都不约而同地在责任份额上选择了以“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份额”清偿,而在执行上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债务人的份额的做法。

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缺少实证法依据、也忽视了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比如,夫妻个人财产是否可以因为一方负债就予以分割?其次,若可以分割,请求分割的主体有哪些?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主动申请或拒绝分割?若夫妻一方没有申请,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再者,分割程序是否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配偶可否通过提起分割来排除执行等。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障碍

司法实践的路径选择貌似完美解决了个人债务清偿与执行的问题,但是以“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清偿在执行时要求析出“个人份额”,面临着不容回避的质疑:

1.析出“个人份额”有违《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析产的法定事由限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并非婚内析产法定事由,而第1066条的规定经《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8条确认系封闭式规定。

2.未经判决,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与执行析出的“个人份额”。强制执行个人份额的同时涉及对共同财产的变价与切割,这改变了共同财产整体的价值与存在形式,涉及到对配偶财产的执行。

3.析产和份额判断系实体判断,直接执行有违审执分离的原则。此外,未经诉讼,无法得知权属情况,而物权外观可能与实情不一致。司法实践即存在:债务人名下财产,法院不考虑其配偶的份额直接执行,配偶的利益保护落空;配偶名下财产,法院不考虑债务人的份额予以解除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落空。

三、个人债务清偿与执行的出路

(一)重大理由析产的规范供给

1.析产的规范依据。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符合《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重大理由可分割共同财产的文义,该条适用的最大障碍无非在于第1066条是否排除其适用。从文义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8条仅排除了“夫妻一方”在法定事由之外请求析产,并未排除“其他人”请求。从目的看,夫妻一方请求析产,财产分离系一方主动请求,而债权人请求析产,财产分离尚属无奈,较之前者对家庭和睦侵害较小。从源流看,第1066条源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该条系对《物权法》第99条(即《民法典》第303条)中“重大理由”的具体化,可见第1066条系第303条中在家庭共有的解释条款,并不排除其适用。

2.与程序法的立法动态间的体系解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172、173条明确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可执行其共同共有财产(按其出资额分配)。该草案未设例外,待其通过后,夫妻个人债务并无不适用的理由。

3.填补立法变革中所牺牲的债权人利益。《民法典》采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第1064条),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与举债方串通损害配偶的利益,但导致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诈害可能。而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不含配偶的财产,保护其配偶以防被坑害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在个人债务的清偿处应填补前述所牺牲的债权人利益,允许执行共同财产。

(二)代位析产诉讼的执行配置

虽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中早有协议析产及代位析产的规则,但实践中基本不采用该种路径,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在协议析产中,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实践中,夫妻之间串通转移一方财产的案例屡见不鲜,举债方配偶甚至会以自己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来排除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另一方面则在于《民法典》第1066条对婚内析产法定事由的限制。

针对第一个问题,可通过债权人代位的方式来解决。其实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第3款中,除了当事人协商析产的选择之外,本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的方式来进行析产。可以料想到代位析产方式的产生,就是考虑到共有人之间可能不会自主析产。故,为避免僵局的出现,赋予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现的问题,也同样适用。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因为偿还一方债务而分割,前文已述,答案是肯定的。

由此,与其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过程中,采用漏洞重重的直接执行,不如先析产后执行,以代位析产的方式来兼顾夫妻共同体与债权人的利益。

究其根本,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与执行中为何障碍重重,关键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缺乏应对临时的、常见的财产纠纷的手段。以后或可引入比较法上的非常财产制,来灵活高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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