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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资料照片
文 赵竺安 摄 展翔
当一出租车女司机在出租车后备箱生火炒菜事件登上热搜后,这家公司解除了女司机的劳动合同。日前,同为出租车司机的王女士也遭遇类似事件,为此特向本报咨询。
据王女士反映,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兴起,出租车业务受到影响,出租车司机现在一般都喜欢选择去机场和火车站等交通站点等候“长差”,由于车辆多,排队时间长,司机用餐不方便,她购买了车用电饭锅煮饭热菜,由于经济实惠,她听说也有些同行如此解决就餐问题,公司也是知道的。哪知,前不久那位出租车女司机在后备箱生火炒菜事件发酵后,公司自查,认为她使用车载电饭锅煮饭违纪,将和她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委屈地说:“那位女司机动了明火,确实容易引发火灾,我是安全、合法用电,公司凭什么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首先,在出租车后备箱动用明火炒菜与使用车载电饭煲烧饭确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有可能造成公共场所和人身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禁止行为;后者,无论是所使用的锅具还是使用方法,都为国家标准所认同,不属于禁止行为。
即便是可以使用,也不等于劳动者想用就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出于保护第三方乘客利益,比如煮饭煮菜产生气味等,将出租车使用车载电饭煲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并通过合法程序和步骤将其列入规章制度,劳动者如果严重违纪,用人单位确实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林峰接着表示,但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将该行为列入规章制度或未列入严重违纪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就要依法合规,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林峰说,具体到王女士的事情来看,作为出租车司机,其使用车载电饭煲是为了解决出租车司机“就餐难”的共性问题,其烧煮食物的目的也是自我使用,并非盈利。按其所言,公司早就知道这件事,那么,公司如果没有将该行为列入规章制度或列入严重违纪条款,公司就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即便公司将该行为列入严重违纪条款,鉴于公司以往并未行使该权利,考虑到出租车司机的特殊性和普遍习惯,是不是可以“网开一面”,只有劳动者屡教不改时再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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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1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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