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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发生在哈尔滨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王女士称自己的女儿菁菁在15岁生日当天,因无法忍受继父多年来对她的性侵行为,选择跳江自杀...
现年15岁的菁菁因无法忍受继父长期的“兽行”跳江自杀,被好心人救回后方才说出实情:据菁菁自诉,她自幼儿园起就被继父持续猥亵和性侵。随后王女士用摄像头取证并报警,张某某当日即被警方拘留。
性侵害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性侵害的刑事责任中,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需要承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民事责任中,造成受害人损伤的,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赔礼道歉。性侵害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并改变其自我形象。除了心理创伤以外,性侵害还会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和公共健康问题 ,增加酗酒,吸毒,酒后开车、不安全的性行为等。预防性侵害需要施害者,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提高重视程度,并加强预防教育和与儿童的交流等。预防性侵害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普及全面性教育有助于人们在遇到性侵害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施害者,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以及如何应对性侵害,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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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9 15: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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