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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本报讯】近日,家住西固的宋女士去家附近的超市买菜,由于超市内地板水渍未干,宋女士刚走进超市便不慎滑倒,宋女士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宋女士滑倒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将宋女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肱骨外科颈骨折、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伴粉碎性骨折。宋女士认为是超市将地面擦得太滑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超市进行赔偿。西固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宋女士主张,超市在营业期间清扫地面,导致地面太过光滑,而超市又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故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超市则辩称,清扫地面时被告超市专门安排了工作人员提醒顾客绕行,是宋女士自己既未听到工作人员的提示,又没有留意脚下湿滑的地面才摔倒受伤。此外,宋女士受伤后,超市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将宋女士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意见后认为,被告超市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清扫地面,应当预见到地面湿滑会增加顾客摔倒的风险隐患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免,但被告超市既没有在地面湿滑处设置路障阻止顾客通行,又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防滑提示牌,致使原告宋女士滑倒受伤,故超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虽然被告超市辩称已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一旁提醒顾客,但在当时超市客流量较大且声音嘈杂的情况下,这种提醒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故不能认为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详细解读了安全保障义务,引导被告超市认识自己的错误和责任,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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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3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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