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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余万元,上缴国库。202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经营的广西钦州丰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贵港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丰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百色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及POS机,提供给梁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并按照刷卡交易流水金额百分之九提取获利。期间,以上公司对公账户及POS机流入张某某、杨某某等37名银行卡卡主不明资金共计人民币四千余万元,关联被害人601名,关联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两千余万元,骆某某获利三百余万元。福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会将赃款分成多笔,通过银行卡、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把赃款洗白、稀释成“正常资金”,最终回到犯罪分子手中,增加司法机关追查难度。福泉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记: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脚踏实地生活,谨防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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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2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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