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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少艾 青岛报道
近日,李沧法院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写有“公正审判解民忧 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对法院公正裁判、以理服人,切实司法为民表示由衷感谢。
该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2022年9月,孙某与青岛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意向合同》,约定孙某意向承租李沧区某商场商铺一间,同时支付了租赁意向金2万元。2022年10月,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30642.5元,孙某一次性缴纳1442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孙某并未实际交付),若孙某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归青岛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任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2倍的金额。
2023年2月,孙某因周转不畅及母亲患病需要筹集医疗费出现资金问题,与青岛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及退款有关事宜,但公司拒绝退款,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返还租赁意向金。
法庭调查中,原告表示自己只是有承租商铺的意向,但并未实际使用商铺,被告应全额返还租赁意向金。被告则认为,原告支付的2万元租赁意向金在签订合同后就应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另行计算。承办法官通过认真梳理合同条款及签约过程,认为本案没有租赁意向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事实,但原告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违约金5107.08元;被告返还14892.92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法说理,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亦主动返还了扣除违约金后的租赁意向金,该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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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2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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