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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某系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兼运营管理部专员。2020年10月24日(周六)20时56分该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广州出差。10月25日9时56分王某回复称“昨天身体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没接到电话”,随后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前往广州。公司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来自公司同事的协作要求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4分。后公司以王某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累计扣分达到公司规定的解雇条件为由,解雇王某。
王某2020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后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法院认定某技术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周末因合理理由没有接到公司关于休息日加班及出差的指令,该情形与工作时间内对公司实时指令、同事协作要求不予理睬不能等同。而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非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加班的要求可以拒绝。法院认为,王某不存在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某技术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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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1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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