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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民族日报
法官告诉你 向校园欺凌说“不”!
法律知识普及
本报记者 马健
青少年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家长老师需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孩子遭遇了校园欺凌,我们要怎么办?日前,记者就当前大家关注的这些话题采访了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绽文杰,通过相关网络资料和法律知识普及,进一步提高学生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意识,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保护“年少的你”,这些我们都要了解——
一、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二、出现这些情况孩子可能正遭受欺凌
1、突然不想上学:
原本并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是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孩子烦恼,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
2、无端情绪变化:
孩子放学回家闷闷不乐,情绪特别不稳定,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应,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非常胆小怕人甚至有自我伤害倾向等,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建议家长去学校了解情况。
3、抱怨有同学针对他:
这是孩子寻求帮助的信号。家长可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孩子试着缓解这种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询问,或者把同学请到家里来玩,不经意地聊聊天。
4、身上出现伤痕:
孩子放学回家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5、睡眠出现问题:
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三、发生校园欺凌怎么办
如果“你”是孩子
1、求救,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2、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不要去激怒对方。
3、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4、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如果“你”是家长
1、教会孩子自尊自爱和自我保护。
有些家长平时要求孩子一味顺从,打压孩子的自尊,这样容易导致孩子在学校成为被欺负的对象,如果事态超出孩子的应对能力,家长应采取行动,与学校和老师进行沟通。
2、鼓励孩子建立有益的人际关系。
孤僻、不合群、人际交往能力差的孩子更容易遭受校园欺凌。家长要从小培养孩子和同伴建立善意、支持性的人际关系能力,这对校园欺凌的影响能产生缓冲作用。
3、冷静,最重要的是孩子。
当孩子讲述欺凌发生的情形时,请保持冷静,很好地倾听并作出回应,让孩子知道这个情况是完全可以控制的。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父母都会站在他这一边,支持他。
4、共情,先别追问过多细节。
不要一味安慰孩子不要和同学计较,这可能让孩子误以为遭受欺凌是因为自身的问题,让他陷入更深的痛苦与自责。
5、接纳,父母绝不抛弃你。
孩子遭受欺凌后容易出现极端情绪,如对于人际关系异常抗拒,不愿意上学等,这个时候家长要宽容对待,因为孩子可能处于应激状态,不要对他产生二度伤害。
6、安抚,先平复孩子的情绪。
孩子在极度没有安全感时更看重别人的关心,越早把情绪处理好,对孩子的伤害和日后的影响才能越小,这比起解决事情本身更重要。
四、预防“校园欺凌”做到“三不”
不做受害者:
(1)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2)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3)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3)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别忘了,还有法律在保护着“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部分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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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5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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