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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近日,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
日前,韦某窜至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某路段摩托车停车区,将平某停放的摩托车盗走使用。后来,被县公安局查获,经认定,被盗的车辆价值3428元。
被捕后,韦某称自己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盗窃时意识不清醒,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韦某在案发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犯罪时韦某精神正常,应当负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盗窃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罗华
二审 程星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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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8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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