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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海日报 本报讯(记者 方晓淦 通讯员 黄雪)因造船遇到资金困难,向他人借款50万元后却一直没有归还,近日,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伍某养、郭某妹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记者从银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10月5日,伍某养、郭某妹因造船资金周转需要,经与冼某强协商后,冼某强同意借款,并由其子女冼某妹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代冼某强向伍某养支付借款30万元。伍某养、郭某妹在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借款日期为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2018年6月5日,伍某养、郭某妹再次向冼某强借款,冼某妹以同样的方式向伍某养支付借款20万元。伍某养、郭某妹再次出具《借条》,借款日期为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
借款发生后,伍某养、郭某妹向冼某强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5日,之后再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2019年10月16日,冼某强因病去世,其继承人黎某妹、冼某妹、冼某永、冼某佳、冼某霞多次向伍某养、郭某妹催讨欠款无果,遂将其诉至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伍某养、郭某妹依法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1155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伍某养、郭某妹仍未履行法定义务,黎某妹、冼某妹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伍某养、郭某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人依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法院遂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法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两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委托相关单位对两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法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伍某养、郭某妹发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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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6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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