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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焦作日报
致广大居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装饰装修活动必须依据建筑类法律法规开展。为维护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法权益,保障建筑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受损害,现将有关法律规定提醒告知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委托与承接注意事项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注意事项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我市具备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名单,可通过扫描右边二维码进行查询。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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