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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淮安日报
■通讯员 供电宣
本报讯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黄某因私自偷盗电力设施受伤反而起诉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年11月的一天,黄某途经盱眙县官滩镇一处田边,认为路边正常运行的高压输电线路已断电。为满足个人私欲,其自行携带脚蹬等工具,攀爬电力杆线,拆解警示标志,意图盗割电力设施,导致受伤。经治疗,黄某右前臂损伤并行截肢手术,致残程度五级。后黄某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赔偿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案发时为白天,案涉电力设备电线杆接电处距离地面2.5米以上,且该电力设备上有警示标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黄某,应当知道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攀爬、触碰、盗割。但其为实现拾荒目的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故该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涉案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于2022年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黄某再次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黄某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国网盱眙县供电公司多次到现场勘查、取证,多方查找相关证据,为法院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力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据悉,近年来,国网盱眙县供电公司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结合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法治活动月等普法窗口期,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大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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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0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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