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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工伤参保当月还没缴费员工就工亡
公司赔还是社保赔?
■事件回顾
王大路于2017年2月9日入职腾贸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为王大路办理工伤保险。
2017年2月21日早上,王大路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
在申请工伤待遇时,社保部门认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缴费生效,本案中王大路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在其发生工伤时,尚未缴费生效,故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7年,王大路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2017年11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公司已依法为王大路缴纳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裁决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中心给出的“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缴费生效”理由,没有制度支撑,不能认定当事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工伤保险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中心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有网友指出,社保生效时间各地不一,有的是次日生效,但实际中也存在企业当天参保员工当天死亡、工伤保险拒赔的案例。有网友建议,社保应从次日生效变为缴费成功即生效。
有些网友认为,工伤保险应当从次日生效变为参保登记成功即生效。“只要在社保机构登记,就应该开始有资格享用社保,而不应以是否缴费为时间线,因为缴费需要过程!”有的网友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既然工伤保险中心已经对缴费尚未生效予以说明,为何法院仍判定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还有网友指出,这种情况在生活中比较容易发生,但社保制度对此没有明文约定,导致每次得走司法程序解决。“就像法院判决中说的,‘缺乏相关制度支撑’,希望这方面有所完善。”
■专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本案中,法院表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在王大路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前,公司已向工伤保险中心提出为王大路投保工伤保险的申请并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缴纳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监督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不缴纳。即使公司存在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此,即使王大路工伤时,工伤保险费实额未能缴纳,也不影响他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整理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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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0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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