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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董慧)近日,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昂思多镇扎浪滩村召开“诉前调解现场兑现会”,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家属当场领取了赔偿款。
2023年8月22日,受害人马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一辆逾期未审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尕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9时50分行驶至尕木公路3KM+500M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告冶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于次日2时经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0月25日,化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后对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受害人家属于2024年1月前来化隆县人民法院巴燕法庭咨询并有起诉意愿,经化隆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该案标的赔偿金额虽然比较大,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优先启用诉前调解程序。
案件分流给特邀调解员后,经初步核实情况了解到,原来被告冶某某并非不愿赔偿, 而是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且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保险,应由某保险公司理赔,故多次沟通无果。调解员为避免矛盾激化,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逐一联系,耐心沟通,并结合案情实际,从我国《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等角度释法明理,慢慢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经过多次庭前调解和沟通协商,调解员召集某保险公司理赔员仔细核算赔偿数额,双方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公司在案涉车辆交强险额度内和商业险责任比例内向原告赔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5万元,向被告冶某某赔付先期垫付的费用51211.83元。该纠纷通过庭前调解得到圆满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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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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