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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赵某某酒后驾车撞伤路人,逃离时又撞倒追赶的热心群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30日从温州乐清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起诉后,赵某某日前已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
去年5月22日清晨,乐清虹桥镇某路段上一辆轿车与电动车碰撞,轿车逃离现场,路过的唐先生骑电动车追赶并试图拦截,也被轿车撞到,所幸未受伤。他起身后扒住车窗,告诉轿车驾驶员“停下,你撞到人了”,对方留下一句“我没撞人,撞树上了”,加速逃离。
唐先生报警后,警方当天在赵某某住处将其抓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电动车驾驶人经鉴定为轻微伤,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赵某某表示当时自己没发现撞人,也没有酒后驾车,称那天在KTV玩了个通宵,早上开车有点困,以为撞树上了,且他在KTV只喝了一小杯啤酒,回家后才喝了3瓶啤酒。
检方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发现赵某某事发前随意变换车道,撞上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后变道离开。赵某某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他和唐先生的对话,唐先生告知他撞了人,要求停车。检察官还调取赵某某所在的KTV包厢的消费记录,发现包厢内几人当晚消费63瓶啤酒,结合同包厢内证人证言,证实赵某某当晚大量饮酒。
检察官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认定为醉酒。赵某某辩解系“第二次喝酒”,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事故后在家中再次饮酒,即使该辩解属实,因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逃离现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及行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前再次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也应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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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1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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