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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逢年过节家人聚会,难免觥筹交错把酒言欢,酒精让人兴奋,但饮酒过度不仅害己伤身,还易引发酒后冲动行事。如果酒后肆意放纵,触碰法律底线,最终的代价可能让人追悔莫及。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湟源县城关镇某百货店内寻衅滋事,殴打店内人员,并打砸货物,致使店内三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行为已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条件,检察机关遂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存在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公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的规定中分解出来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了独立规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增加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属于该款行为的可以并处罚金,并在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辱骂”之后增加“恐吓”他人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目无法纪,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法律惩罚。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记饮酒要适度,不可贪杯,更不可酒后滋事,莫被酒精控制头脑。遇到任何纠纷,需保持冷静、端正自身行为,切忌冲动行事,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多一分克制、多一分忍让,不做情绪的“奴隶”,一时冲动非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可能造成冲突升级,甚至转化为犯罪,到头来只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本期法官
许杨
湟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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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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