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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李 婷 宋泓峰
案情:李某与杨某是同事,因工作需要出差,李某应邀搭乘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前往广东。李某表示自己有驾照,途中可以替换杨某驾驶。经沙县区路段时,李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2022年6月22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沙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沙县区法院。
审理:本案经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中,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此确定李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应邀后同意搭乘杨某的车系为自己便利,杨某未收取其费用,其虽属无偿搭乘人,但其替换杨某驾驶,属自愿行为,且事故发生系李某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路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的,李某主张减轻责任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93381.1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共同外出相约轮流开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提醒,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遵交通规则,时刻注意路上状况,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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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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