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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兼职人员,为两家企业服务,与其中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另一家形成了口头劳务合同。
前不久一位法律工作者和我说,我可以拥有双重劳动关系,即与兼职单位也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允许这样做的。我一直听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他这样的说法对吗?如果确实如此,我可以要求和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荣耀
荣耀: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是近年来法律工作者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的源起,可能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91条规定有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劳动法律并未排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而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也明确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与多家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社保缴纳也给出了解决方法。
但非全日制做法不能套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身上。一个全日制职工在外兼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同一城市的员工只能缴纳一份社保,兼职单位无法缴纳怎么办?一旦在兼职单位发生工伤怎么办?前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社保为《社会保险法》所不允;后者,《工伤保险条例》对“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是明确费用全部由其承担的。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确实合法,但“堵点”不打通,会造成扯皮、关系不清,权益混乱,即便施行,也要冒较大的用工风险。依你的情况,如果你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方法缴纳社保。如果是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你在与全日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的前提下,利用空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帮忙,应该形成民事雇佣关系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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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1 0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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