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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频繁,热恋期间双方不太会计较彼此花费,但一旦感情破裂,财产纠纷随之而来。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男女朋友关系里的转账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日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便受理了这样三起案件。
小鹏 (化名) 与娇娇(化名)曾为男女关系,在小鹏服刑期间,娇娇写信告知小鹏将从其支付宝账户转账8万元,待其刑满释放后如数归还,对此小鹏在回信中未提出异议。但小鹏刑满释放后,娇娇一直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鹏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娇娇的书信内容中多次出现娇娇愿意偿还小鹏款项的意思表示,其从小鹏支付宝转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之间应形成借款关系。
小福 (化名) 和小美 (化名)是男女朋友关系。日前,小福来到南安法院英都法庭,表示小美向其累计借款2.3万余元,双方通过微信账单对账确认。小美则坚持从未借款,该笔款项系小福为追求自愿支付的款项,且双方之间并无借条、欠条,转账也并未备注,应属于情谊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小美发送过“有钱就会给你”“不愿意欠你”等相关文字内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借款合意,且小福向小美交付了款项,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小龙 (化名) 与小雪(化名)是男女朋友,二人认识之初,小雪便以各种理由向小龙借款。后小雪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拒不还款,小龙起诉至南安法院诗山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龙与小雪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小雪在收到小龙支付的款项后,多次提及“欠你的钱慢慢还你”等借款相关内容,小雪主张的“从未借款”理据不足,二人之间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对于部分小雪在收到转账后及时转给第三人,金额相当,体现用于消费的款项,应属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的消费开支,不宜认定为借款,对于双方间一笔520元金额的款项,法官认为在男女朋友间具备特殊含义,应为赠与。
承办法官表示,由于恋爱期间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的记录。根据相关规定,若被告一方抗辩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者恋爱期间的赠与,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很可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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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1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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