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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郑智文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升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要求,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诊疗目录》)。
《诊疗目录》分为“目录形成及结构”“适用范围”“支付类别”“限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共六部分。《诊疗目录》采用准入法管理,以医疗保障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库为基础,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共五大类4596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00项、医技诊疗类1249项、临床诊疗3086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132项、血液(制剂)29项。包括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支付标准(部属)、支付类别、备注等信息。
《诊疗目录》适用于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诊疗和医疗服务费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及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参照执行。
《诊疗目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1年)》(吉医保联〔2021〕31号)不再执行。
据介绍,吉林省《诊疗目录》管理将结合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政策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在《诊疗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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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9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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