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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平顶山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永军)1月18日,市政府发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区域。《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
明确燃放时间和区域
燃放时段:
●2023年1月21日(除夕)7时至22日(正月初一)1时;
●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6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主城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驻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不鼓励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街道办事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小区内燃放的,要划定安全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未经批准
不得燃放这些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烟花爆竹、双响炮等。
禁止这些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通告》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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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0 1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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