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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记者 刘丽媛)南京市已经实施垃圾分类两年多,细节上还有哪些问题有待提高?1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南京市人大代表,浦口区桥林街道周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芳带来了《严格落实物业企业在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责任人义务》的建议。
“具体工作中,综合执法部门发现部分物业企业‘查一次管一次’的情况。”张芳告诉记者,自《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存在积极性不高,行动滞后的情况。本应承担起监管职责,但由于垃圾分类职责还未落实物业管理合同内,导致物业企业在“定点”时间外,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部分收集点周边存在环境脏乱等现象。
张芳说,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为此,她建议房产部门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企业服务合同范本中,作为物业的必要服务项目。同时,她建议结合信用评分、日常考核、创优以及年底评奖评优工作,督促严格落实物业企业在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责任人义务,针对拒不履行垃圾分类责任人义务的物业企业,严格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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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7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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