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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公司团建员工受伤
法院: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21年4月,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组织员工团建时,员工小王在跳绳游戏中不慎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左跟腱断裂。随后,小王向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9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王为工伤。教育公司认为,小王是在公司团建游戏中受伤的,发生伤害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便通过电话与原告教育公司及第三人小王进行沟通,同时多次组织三方调解,并向教育公司详细讲解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经沟通,教育公司与小王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工伤赔偿共3.8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因公外出”应当作综合考虑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充分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倡导自愿参与,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时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如意外发生,应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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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0 0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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