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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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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朱先生把一块璞玉借给朋友把玩,结果被朋友家人误以为是自家之物,并请玉雕老师将此玉打磨雕刻后陈列于客厅。此后,朋友的客人因喜欢此玉雕出高价购买。朱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不悦,他表示玉本是自己之物,朋友家人擅自加工并欲高价售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朱先生还因此事与朋友发生了纠纷,他想知道,这块玉雕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自己。
律师分析认为,朱先生将璞玉借给朋友的行为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朋友只是占有了璞玉,虽然发生占有的转移,但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为朱先生和朋友之间没有物权转移的合意,璞玉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朱先生。加工主要是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在因加工而发生争议时,加工而成的新物一般应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新财产也可归加工人所有,对原财产所有人可按其财产的价值给予补偿。因此,朋友的家人可以取得雕刻件的所有权,其出售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朱先生可基于对璞玉的所有权向朋友及其家人主张损失赔偿。
【事由】
朱先生喜欢收藏一些玉器,并且也因此结交了一些同道之人为友。前段时间,朱先生买到了一块品相不错的璞玉,在与朋友们交流过程中,朋友甲提出借该玉把玩品鉴,由于双方平时关系不错,朱先生也就答应了。
甲把璞玉借回家后,她的丈夫以为这块璞玉是妻子所买,就自作主张请玉雕师傅将璞玉雕刻成了一尊“唐马”,并配以基座陈列家中。此后,来甲家做客的乙十分喜欢这一玉雕,遂以高价向对方购买。朱先生得知自己的那块璞玉已变成玉雕,遂向甲追索,并产生了纠纷。
朱先生认为璞玉是自己的,甲擅自将璞玉雕刻后高价售予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这块玉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自己。而甲的丈夫却表示,璞玉被加工成“唐马”后才被买家所青睐,这其中大部分的价值是因加工形成的,对于朱先生索要全部的赔偿金额的要求,无法接受。
这种情况下,到底这块玉加工后卖出的钱该属于谁呢?
【律师说法】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添附中的加工问题。加工是指将他人的物加工制造成新物。加工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包括存在加工承揽合同的情况。
马斯祺律师表示,朱先生将璞玉借给朋友的行为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朋友只是占有了璞玉,虽然发生占有的转移,但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为朱先生和朋友之间没有物权转移的合意,璞玉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朱先生。朋友的丈夫误以为璞玉是自家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对璞玉进行雕刻,属于添附中的加工,且其并不明知是他人之物,对璞玉的加工不存在主观恶意。加工主要是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在加工的情况下,加工人已对加工物的形成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在因加工而发生争议时,加工而成的新物一般应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对加工人的加工劳动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新财产也可归加工人所有,对原财产所有人可按其财产的价值给予补偿。一般来讲,琢玉的价值要比璞玉价值更高,因此,朋友的家人可以取得雕刻件的所有权,其出售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朱先生可基于对璞玉的所有权向朋友及其家人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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