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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郓城报道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张某驾驶自行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因住院治疗产生各项费用共计20000余元。事后查明,王某系农用机动三轮汽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汽车虽系农业机械,但仍属于机动车范畴,依法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张某的损失,王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涉及农业机械车辆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但由于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业机械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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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5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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