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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文娴 张凤利)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罗某昆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罗某昆与吴某萍是男女朋友关系,同为兴义某餐饮店员工。某天下班后,罗某昆趁吴某萍洗澡时将其手机盗走,利用吴某萍曾告知其的手机解锁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吴某萍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6800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罗某昆退回被害人吴某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40元。
法官提醒
根据刑法规定,即使双方是情侣关系,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需要负刑事责任。此外,手机支付虽便利,但机主的防范意识须增强。手机安全关乎账户资金安全,手机主人一定要设置安全的支付验证方式,妥善保管好手机。
栏目:社会视窗
值班总编 刘华朝 编辑 卢雁妮 校对 陈安彤 版式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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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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