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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谢斌)近日,涉热门IP《长安十二时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长安区法院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主动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2022年10月,被告西安市某酒业公司和西安市某商贸公司在某众筹平台,以“长安十二时辰”作为关键字,为其新推出的一套六款不同风味的黄酒产品发起众筹项目。在众筹项目介绍页面中,可以看到“长安十二时辰”书法字样的宣传文字,以及一系列古装造型卡通人物。
2023年1月,热播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人霍尔果斯某文化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该众筹页面,对相关内容进行取证后,将该众筹项目的两位发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材料,无法在视听作品《长安十二时辰》中找到对应具体表达,原告无权就此以视听作品为基础主张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西安某酒业公司与西安某商贸公司擅自使用《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作为其产品名称,并进一步通过其他具有较高可识别性的相关元素建立起与该电视剧的对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形成的整体印象作出误判,构成混淆。认定被告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西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和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生产、销售、宣传带有“长安十二时辰”字样及与《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中相似的人物卡通形象的混淆商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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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8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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