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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潘颖
本报讯“我朋友说这个事情藏不住让我来派出所说清楚,我也觉得自己有责任,就来自首了。”1年多前,丘某在购买私油时不慎引发火灾,见火势蔓延便逃之夭夭。后来他迫于压力主动自首。近日经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他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21年8月的一个凌晨,丘某与一个卖私油的供货商约定好在一路边附近见面交易,谈好价格后,丘某就用自己的油枪从对方车上的油桶里抽油。
抽到最后一桶油时,油枪电线产生静电,火苗产生后,油枪机器烧了起来,丘某赶紧拿衣服灭火,但火势迅速扩散根本扑不灭,无计可施的丘某只好放任火势蔓延并离开了现场。
很快,便有附近居民和路人报警,民警赶紧通知消防一同到场,经勘察,现场有3部车辆和4棵树木被烧毁,共造成物损8万余元。
此时,正躲在朋友家里的丘某坐立难安,朋友劝他着火这种事是藏不住的,不如赶紧去派出所交代清楚。丘某也自觉责任重大,当天下午前去自首,现已对火灾损失进行了赔偿。
经审查,丘某私自购置油枪、油桶等设备,从他人处购买汽油这种易燃物后,直接存储于私自改造过的货车车厢内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该能预见有火灾发生的可能,却为了牟取私利采取放任态度,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同时,案发地是一个可以免费停车的路段,路旁常年停有多部车辆,且火灾发生地点上方还有电线穿过,丘某收购并存储汽油的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2年12月8日,松江检察院对丘某提起公诉。
经松江检察院起诉,2023年1月11日,松江法院依法判决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检察官表示,汽油、柴油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允许私自存储、贩卖。在不专业、不规范作业且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一旦遇到火源,后果不堪设想,极有可能触犯刑法,切勿为了一己私利危害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私油”来路不明,质量堪忧,极易造成车辆零部件损坏,加油时切莫贪图小利,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发现私自储存和贩卖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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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0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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