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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问:作为独生子女的我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年逾75岁、患老年痴呆的老母失踪的消息后,立刻向公司请假前往寻找。公司经核实虽然认可,却并没有表示是否准假。四天后,我回到公司,却被公司以我未经准假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是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根本要求,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民事行为之一,无疑也不例外。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一致的。结合本案,作为员工,你具有自觉维护公司劳动秩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作为独生子女,你具有赡养老母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虽然你请假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工作,可与寻找失踪老母的重要性、紧迫性相比,后者远远超过前者。在此情况下,你选择寻找老母并无不当。公司作为社会成员,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对你予以适当包容、鼓励、便利。公司明知情况紧急却拒不准假,明显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以你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为由,认定你构成旷工,显属不当,继而解除劳动合同更是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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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7 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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